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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友谊奖暂行规定的通知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友谊奖暂行规定的通知
(黑市政办字〔2007〕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对外国专家表彰奖励的有关文件精神,为表彰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黑河友谊奖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有关单位结合“两国一城”建设,按照“黑河友谊奖”的评选范围和条件组织申报,通过广泛开展对俄等国家人才智力交流与合作,吸引国外人才智力,共享国际人才资源,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

  特此通知。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黑河友谊奖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和表彰对黑河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国际友人和外国专家,促进和推动我市与国外经济、科技、教育、文化的广泛交流与合作,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对外国专家奖励办法》(外专发〔1990〕188号)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印发《关于设立友谊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外专发〔1991〕1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设立“黑河友谊奖”。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外国专家系应聘(邀)在我市政府机关、经济管理机构、科研机构、新闻、文化、教育以及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各类外国专家。

  第三条 “黑河友谊奖”是黑河市政府对外国专家的最高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以必要的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专家,可以授予“黑河友谊奖”

  (一) 积极向我市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荐新品种,解决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关键问题,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 为我市工程项目的建设、投产、运行、管理等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 为我市企业技术进步、科技攻关提出重要建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 对我市发展规划、产业结构调整等宏观决策提出具有重要价值建议的;

  (五) 协助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我市对外经济贸易活动贡献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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