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新闻发布会的举办单位凭省政府新闻办的批准文件与各新闻单位联系报道事宜。
对未经登记审批而举办的新闻发布会,各新闻单位不得派记者出席或采访报道。
第九条 凡举办省级新闻发布会,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登记审批程序:
(一)涉及全省综合性情况的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经分管省领导同意后,由举办单位报省政府新闻办审核,由有关部门准备相关文字材料,由省政府新闻办把握口径并组织实施;
(二)涉及部门或行业工作情况的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经举办单位主要领导审定,报省政府新闻办审批,由举办单位组织实施;
(三)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按归口管理的原则,根据突发事件的情况,由参与事件处置的省领导确定发布形式,按分工组织实施,在授权范围内按发布口径对外发布新闻信息;
(四)新闻发布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五)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举办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各新闻单位也不得自行组织或变相组织新闻发布会。
第十条 各省辖市政府可以参照本制度,制订、完善本地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河南省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申报单
申请单位(盖章) 签发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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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会时间 │ │ 发布会地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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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发布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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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主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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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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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邀请新闻单│ │
│ 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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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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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单位联系人: 联系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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