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所需的专项经费应当纳入各级财政部门的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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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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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保密审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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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保密机构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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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领导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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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级机关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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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密工作部门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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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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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此表为政府信息公开事项需提请保密审查时使用。
2.如需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批意见,按单位领导批示意见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