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城区内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2007)[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孔明灯(天灯)限制使用氢气球动力伞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发布日期:2010年2月8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8日)废止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城区内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三府〔2007〕219号)


  为预防火灾和环境污染,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就在本市城区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市城区内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市城区的范围是指:东起榆亚大道的水业大厦,西至解放四路民航宾馆;北起凤凰路,南至大海边。
  二、严禁在市城区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禁在鹿回头公园、各类林区和已划定为保护区段的海滩上,以及集贸市场、车站、码头、机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军事设施、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场所、市级以上文物陈列存放场馆周围,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公共娱乐场所、港区渔船上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四、严禁在天涯海角游览区、南山佛教文化旅游区、亚龙湾国家旅游度假区、大东海风景区、三亚湾海坡开发区销售、燃放爆竹。为增添节庆气氛,节日期间在上述区域需要燃放烟花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公安机关批准。
  五、在通告第四条规定的限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除除夕和元宵节24小时可以燃放外,其他燃放时间只限于每日早6时至晚10时。
  六、节日期间在市河东区的红沙区域、东岸、海罗、临春、鹿回头居委会和各镇、农场区域内准予设点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在上述区域内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市烟花爆竹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报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批准,并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工商执照后方可销售。
  七、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销售、燃放不合格或国家明令禁止的烟花爆竹。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