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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补助
  1、为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对农村水、电、路、排污等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2、为改善农村居住条件的住房改造或新建补助。
  3、对节能、环保的沼气等能源替代建设补助。
  4、对农村医疗卫生设施建设补助。
  5、对农村广播、电视、通讯、科教等文化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二)产业发展方面补助
  1、发展兰花、槟榔、橡胶等优势农产品种植补助。
  2、发展优势畜牧业养殖补助。
  3、发展“一村一品”经济补助。
  4、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补助。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市、镇财政部门分别设立“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专户。
  第八条 将市政府“每年‘新农村建设工作方案’”中确定的新农村建设的专项资金(包括市级预算内外安排的专项资金、市级安排教育、卫生专项资金调整用于新农村建设的部分资金、中央省下达专项资金)纳入市级专户管理;
  中央、省下达的财政支农及扶贫报账制资金按现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中的报账制管理;
  第九条 市级专户资金管理
  (一)项目实施单位要根据“每年‘新农村建设工作方案’”中确定的新农村示范点,按照项目进度提出用款申请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情况作出项目拨付审批意见后将资金拨入镇级专户。河东、河西区新农村建设资金拨入市级专户管理;
  (二)属中央、省下达财政支农及扶贫报账制资金整合用于新农村建设资金的按《报账制》规定进行支出管理。
  沼气池建设及配套养猪资金、民房改造资金使用、分配必须在项目所在村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项目实施完成后要进行组织验收并经受益农户签名,镇、村两级组织盖章。资金拨付按财政支农报账制管理程序办理。
  (三)新农村建设资金用于基建项目建设的,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支出管理。
  各镇主村道和环村道建设全部交由各镇负责实施。工程项目资金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实行预(结)算评审制, 50万元以下的实行结算评审制,项目资金拨付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四)新农村建设资金安排用于设备购置以及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按政府采购方式进行支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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