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发展改革、经委、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统计等部门积极配合,加快推进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工作,尽快建立完善全省统一的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网络平台。新开工项目管理的相关部门将各自办理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审查等文件及时上传到网络平台,统计部门依据网络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统计检查,及时将统计的新开工项目信息通过网络平台与发展改革、经委、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进行交换,实现信息共享。
各级统计部门要坚持依法统计,以现行规定的标准为依据,切实做好新开工项目统计工作。要加强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保证新开工项目统计数据的质量。地方各级政府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为搞好新开工项目统计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不得干预统计工作。
在全省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网络平台正式启动之前,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与经委应充分利用全省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等网络平台,为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拟建项目建立管理档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有关手续办理情况(文件名称和文号)等内容,定期向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经委报送项目信息。在项目完成各项审批和许可手续后,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经委应将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各项审批和许可文件的名称和文号等情况,通过本单位的门户网站及其他方式,从2008年起按月向社会公告。
四、强化新开工项目的监督检查
各级发展改革、经委、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统计等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管理,强化对新开工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要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等协调机制,对新开工项目管理及有关制度、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交流和检查,不断完善管理办法。
各类投资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投资建设程序。项目开工前,必须履行完各项建设程序并自觉接受监督。对于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经委等项目审批部门要依法撤销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并责令其停止建设。对于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能源节约、施工许可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即应停止建设,并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发展改革或经委、建设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项目投资者承担。对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能源节约和施工许可要求的项目,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于篡改、编造虚假数据和虚报、瞒报、拒报统计资料等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于存在上述问题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项目单位和个人,除依法惩处外,还应将相关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