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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川办发[2008]4号 二○○八年二月五日)


  新开工项目管理是投资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切实解决部分新开工项目建设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等突出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新开工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依法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切实从源头上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维护投资建设秩序,以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

  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二)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

  (三)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四)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

  (五)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六)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七)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并采取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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