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畜禽养殖
(一)禽类养殖
1、当年新建标准化禽舍养殖场,规模在500平方米以上的,经验收后一次性补助2000元。
2、当年发展养殖规模1万只以上的禽类养殖大户,经验收后一次性奖励2000元。
3、当年新建连片的禽类养殖小区,且总量在10万只以上的,经验收后一次性给所在行政村奖励2万元,对当年出笼家禽100万只以上的乡镇奖励3万元。
(二)牲畜养殖
1、当年新建标准化“150”模式猪场,经验收后每栋一次性奖励1万元。
2、当年新建、养殖规模达到生猪1万头、肉(奶)牛500头以上的养殖小区,经验收后奖励5-10万元。对当年出栏生猪10万头以上的乡镇,经验收后给予5万元奖励。
3、对养殖小区(场)当年引进良种公母猪达到100头以上的,每头补贴50-100元。对零散养殖的繁殖期母猪,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政策另行补贴。
4、当年引进奶牛5头以上,经验收后每头补贴2000元。
三、现代农庄
(一)休闲农庄
依托特色瓜果、蔬菜、水产、林木、苗圃基地100亩以上,建有“农家乐”式餐饮酒店,开展餐饮、观光、垂钓、采摘、农产品展售等服务的休闲农庄,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固定资产投资在10万元(不含基地投资)以上,一次性奖励5000元;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固定资产投资30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1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再酌情增加奖励。
(二)观光农业
凡在已兴建的基地基础上,提升基地档次,开展生态农业、立体农业等特色种养,被市旅游局或市内各旅行社定为旅游观光景点,且年旅游营业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营业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年终凭营业、销售税务发票为依据奖励兑现。
四、涉农企业
(一)招商引资
1、对引进创办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比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招商引资推进项目强市工作的意见》(鄂州发〔2006〕4号)精神,为企业提供一系列优惠政策。
2、对引进农产品加工企业或农业开发企业的中介组织或人员,除按照鄂州发〔2006〕4号文件精神进行奖励外,对引进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涉农企业,一次性增加奖励2万元;每增加投资1000万元,增加奖励1万元。对引进国内大型农业龙头企业,再酌情增加奖励。
3、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改善农业农村生产生活条件项目的开发。对支持镇村建设,投资村民迁村腾地的,所置换出来的土地可以用作投资者进行农产品加工或农业项目开发;对引进农业新型实用技术,推广并产生明显效益的,可以将技术折成股份参与分红。经过评估和验收,对新技术产生直接效益500万元以上的,市政府对技术引进和开发人员,按总效益的0.5%,给予科技进步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