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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三)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在市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分工协作。市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鄂州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鄂州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制订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培训,负责污染源的调查与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对各区普查工作进行验收。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推动本系统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事项,各职能部门分工如下: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配合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发展改革委和经委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各类机动车数量等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建设部门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农业部门牵头负责农业源的普查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企业名单的核对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源(含放射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普查;
  统计部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四)培训工作
  市普查办负责各区、街办普查办负责人和骨干以及普查员的培训。力争做到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普查员要求: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均需经过培训,并获得普查员证方可开展普查工作。
  (五)普查工作质量要求
  市普查办依据国务院和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普查数据质量控制文件,确定普查工作评价的标准,指导全市普查质量控制工作。
  各区、街办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普查办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制定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规定,并请相关专家对污染源普查方案和重要技术规定进行评审和论证,确保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市普查办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普查工作各主要环节中,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各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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