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部门协作。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要加大监管力度,实行严格的环保目标考核,依法严肃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对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企业组织达标验收,颁发排污许可证。发展改革部门:加大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投资工作力度。督促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艺技术落后、资源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严重的落后企业(生产线)的淘汰、关闭工作。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的国债和财政专项资金。工商部门:根据企业所在地政府的决定和环保部门依法做出的处罚文件和通报,对关闭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变更、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没有环保审批手续,不得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建设部门:督促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和脱氮设施建设,确保污水处理厂达到规定运行负荷要求。督促城市污水处理厂完成企业化改制,实现市场化运营。督促市污水净化中心处理设施连续稳定运行,出水水质满足省、市环保控制指标要求。对新建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企业,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不组织招标,不进行工程设计。水利部门:对依法关闭的违法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生产用水供应。搞好境内颍河闸坝调控及沙河入尧河水量调配,保证枯水期颍河生态水流量。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进行清理,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不认真履行环保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电力部门:对被依法关闭(或拆除)的企业(或生产线)和停产治理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不得向“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及其它不符合环保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供应生产用电。
(五)严格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严格实行水质断面目标考核。目标断面水质浓度1次超过目标值的0.5倍及以上的,按2次不达标计算扣分;目标断面水质连续2次超标,向县区政府出示黄牌警告,并向全市通报;连续3次超标则确定该县区未完成当年水环境质量责任目标,暂停所有排放水污染物建设项目审批,直至水质达标。同时,对各责任目标断面水质出现超标的,参照《河南省水环境责任目标与财政挂钩管理办法》,对负有责任的县区政府处以不同程度的经济处罚。并按照《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追究所辖县区政府分管副县区长的责任。
2008年11月底前完不成本方案所列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视为该县区及责任单位的环境保护目标没有完成,并追究当地县区及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六)定期组织新闻发布。市环保局定期发布各县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环境质量状况和重大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七)加强调度。各县区应将列入市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和省、市督办的重点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依法被关闭企业及生产线名单、停产治理、限期治理企业名单,据实上报市环保局备案。市环保局每月向省环保局报送一次工作进度。
附件1
深化工业污染防治任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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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企业名称 │ 治理内容及要求 │ 完成时限 │责任人│ 环 保 │排水去│
│ │ │ │ │法人代│ 监管人员 │ 向 │
│ │ │ │ │ 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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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河南省漯河市双│建设脱氨氮处理设施,严格│2008年5月 │万 隆 │ 付祖江 │经污水│
│ │汇实业集团有限│ 执行氨氮≤40mg/L要求 │ │ │ 许庆堂 │厂入黑│
│ │责任公司 │ │ │ │ │ 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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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漯河方汇药业有│建设废水终端处理设施,严│2008年6月 │赵庆祥│ 朱志耀 │ 颍河 │
│ │限公司 │ 格执行COD≤80mg/L │ │ │ │ │
├──┼───────┼────────────┼─────┼───┼──────┼───┤
│ 3 │漯河雪健实业有│建设废水终端处理设施,严│2008年10月│张亚许│ 关耀辉 │ 颍河 │
│ │限公司 │ 格执行COD≤80mg/L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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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漯河市金运肉食│建设废水终端处理设施,严│2008年10月│张广运│ 孙盘石 │ 黑河 │
│ │品有限公司 │格执行COD≤80mg/L,氨氮 │ │ │ 牛文静 │ │
│ │ │ ≤25mg/L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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