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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漯河市2008年重点流域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8年9月底前市环保局对养殖污染治理和生态文明村创建工作进行预验收,10月份省环保局组织复核。
  3.工作职责
  工作责任:该项工作由所辖区域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完成。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县区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五)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2008年,根据《漯河市城市饮用水源地区划》和《漯河市城市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依法关闭、拆除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和不能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影响水源水质安全的排污企业实施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
  2.完成时限和责任
  2008年11月底前督促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和不能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影响水源水质安全的排污企业完成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任务。该项工作由所辖区域县区政府负责完成。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县区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六)企业脱硫工程建设。
  1.工作任务
  列入2008年度限期治理名单的企业完成二氧化硫治理任务。脱硫工程技术方案必须经省、市环保局审查通过,在线监测设施安装符合有关要求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投入运行后,运行监测记录要完整、准确并及时进行验收。对往年完成脱硫工程建设的项目进行跟踪监督,确保脱硫设施正常运行。
  2.重点项目
  完成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金大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郑煤集团颍青化工有限公司三家企业完成二氧化硫脱硫建设任务。3家企业脱硫工程应在2008年4月30日前完成方案制定并通过省、市环保局审查,9月30前完成并通过省、市环保部门验收。(企业脱硫建设任务及要求见附件6)
  工作责任:以上工作各有关县区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区长为具体责任人。
  三、工作标准
  (一)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其生产线标准:必须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企业关闭前必须对危险废物实施安全处置。
  (二)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标准:治理工艺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省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环境综合整治重点涉及的企业治理技术方案须经环保部门组织审查,治理工程完成后通过环保局组织验收。
  (三)实施污染治理的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和生态文明村建设标准:实施污染治理的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达到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的要求;开展生态文明村创建的行政村分别达到省级与市级生态文明村考核验收条件和指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重点流域、区域、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全市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全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各县区要加强指导和督查,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要建立健全环保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对重点流域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召开专题工作会议。严格责任追究,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综合措施,严格执法,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确保重点流域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二)依法行政。对企业实施关闭、下达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任务,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逐厂依法下达通知书,明确告知企业关闭、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的时限、要求、权利和义务。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所有重点排污企业(含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污。
  (三)强化监管。各县区环保部门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派专人分包乡镇,建立巡查记录,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和“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加强对重点污染企业的监控,向重点排污企业派驻环境监管人员,建立监管记录,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深化治理企业和重点监控源必须在废水、废气总排口安装特征污染物(COD、氨氮、SO2等)总量和浓度在线监测设备,并具备与市环保部门联网的条件。所有工业企业必须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凡是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一律停产治理或关闭。凡发现企业违法超标排污,超标1倍及以下的,发现一次停产治理,予以经济处罚,加倍征收超标排污费并没收非法所得;发现两次,立即关闭、取缔。超标1倍以上排污的立即予以关闭。私设暗道偷超标排放的,一经发现,立即给予关闭、取缔,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环境监管人员不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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