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漯河市2008年重点流域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3)加快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2008年5月31日前,临颍县和舞阳县污水处理厂管网建设达到设计标准要求并投入试运行;2008年4月,漯河市污水净化中心二期工程调试运行。
  我市已建成投运的市污水净化中心一期、二期工程和临颍县、舞阳县污水处理厂氨氮排放浓度必须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见附件3)。
  漯河经济开发区排污渠改造工程要于2008年4月底前完成,其民营工业园所有污废水进入漯河市污水净化中心处理。
  工作责任:该项工作由市、县区城建部门负责,市建委主任、所辖县县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副主任为具体责任人。
  (4)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严防污染反弹
  工作任务:对污染严重、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实施关闭。对凡属“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要按照“清除原料、拆除设备、断水断电、吊销执照”的关闭标准,发现一起,关闭、取缔一起。
  工作标准:对不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设备必须彻底拆除,移离生产车间或原生产安装位置;对死灰复燃或新建“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要按照“清除原料、拆除设备、断水断电、吊销执照”的关闭标准恢复环境原状。
  工作责任:该项工作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各县区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区长或副主任为具体责任人。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关闭、取缔设备,电力部门负责停止生产供电,工商部门负责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责令其限期变更或注销手续。
  凡市以上环保部门发现辖区内2起及以下“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及死灰复燃、应淘汰而未淘汰的落后生产线及生产设备逾期未按标准关闭到位的,对所在县区政府通报批评,并对所在县区实行“区域限批”,同时,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禁电力部门向“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供应生产用电,严禁行政审批部门向“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颁发许可证。
  (5)加强市污水净化中心和县污水处理厂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
  工作任务:市污水净化中心和临颍县、舞阳县污水处理厂处理设施稳定连续运行。
  工作标准:市污水净化中心和临颍县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COD浓度≤60mg/L,氨氮浓度≤5(8)mg/L;舞阳县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COD浓度≤70mg/L,氨氮浓度≤5(8)mg/L。
  工作责任:该项工作由市建委和各有关县政府负责。
  (二)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工作任务:2008年9月底前,河南金星集团漯河啤酒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必须按要求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审核任务见附件4)
  工作责任:县区企业由所辖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区长为具体责任人。
  (三)全市制药(原料药和中成药)、化肥、食品加工(屠宰及肉食品)行业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2008年,全市制药(原料药和中成药)、化肥、食品加工(屠宰及肉食品)行业9家企业必须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COD、氨氮排放浓度达到省、市控制指标要求。对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依法予以停产治理或关闭。(化肥医药食品加工行业重点污染源名单及控制指标见附件5)
  2.工作职责
  工作责任:该项工作由企业负责,企业法人为第一责任人,市环境监察支队和所辖县区环保局负责监督。
  (四)全面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开展畜禽养殖业环境综合整治,重点监督指导人均收入5000元以上的行政村开展生态文明村建设。
  1.工作目标
  2008年,完成2家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限期治理任务,并经市环保局组织验收。逾期未完成任务的,由政府责令企业停产治理。监督指导7个人均收入5000元以上的行政村开展完成生态文明村创建工作。
  2.完成时限和责任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