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普及医疗救助,建立多层次医疗救助体系。逐步完善基本医疗救助和大病救助在内的城镇医疗救助制度。享受基本医疗救助的对象可享受免收普通挂号费和减收诊查费的优惠条件,对其处置费、住院床费和辅助检查费等费用给予适当减免;通过财政补助、彩票公益金和接收社会捐助等渠道建立基本医疗救助和大病救助基金,对救助对象的大病医疗费用由民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并逐步探索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统筹的筹资途径。
全面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要按照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厅、卫生厅、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黑农改办〔2004〕36号)要求,在全市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医疗救助对象全年享受医疗救助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4000元。对于存在特殊困难的家庭,可以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标准。救助方法:由民政部门资助家庭生活困难的医疗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或全部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对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对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三)推进教育救助,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区县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助学制度,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中小学生解决学习与生活上的困难。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的助学机制,并科学制定相应的救助办法。要重点资助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子女完成义务阶段教育,实行“两免一补”的优惠政策,即免除杂费、课本费及补助寄宿学生生活费。对考入高等学校的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子女和社会福利机构中的孤儿,可采取一次性补助的方式给予救助。积极开展社会捐助、结对帮扶助学等活动,动员社会力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社会福利机构中的孤儿实施救助。
(四)实施住房救助,推进安居民心工程。加快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尽快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救助对象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廉租住房救助的方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对无房和住房困难的城市救助对象,由区县政府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租赁住房,或由区县政府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以区县财政预算安排为主,以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比例提取和接收社会捐赠等方式为补充。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通过区县政府出资收购、建设和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对农村住房困难的特困救助对象,要采取“结对子”、“包片建点”以及其他社会互助等途径解决。城镇救助对象的冬季取暖,按照《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城区低保困难户供热实施补助的通知》(七政办发〔2005〕36号)精神执行。对非集中供热的城镇救助对象家庭,政府应给予一定的冬季取暖补助,并直接发放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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