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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
(鄂州政办发〔2008〕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施行《条例》的准备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范围和方式
  (一)公开的原则。我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统筹规划、全面安排、由近及远、分步实施,将实施《条例》与贯彻行政许可法、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电子政务建设相结合,妥善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合理界定信息公开范围,做到积极稳妥,及时准确,公开、公正、便民。
  (二)公开的范围。我市当前政府信息公开的重点是对本届政府工作以来的各类政府信息进行清理,对涉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以及依照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可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予以公开。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按照《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
  (三)公开的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申请公开两种形式。
  1、主动公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府新闻发布会和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及时准确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
  2、申请公开。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需要了解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须向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予受理并答复,符合公开原则的政策经批准后可对其公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只对申请人公开。
  二、工作步骤和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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