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3 加强沙尘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建立现代化的决策指挥网络体系,实现沙尘暴灾害、决策和指挥信息的快速传递和反馈。
4、应急响应
4.1 沙尘暴灾害分级
按照突发沙尘暴灾害的严重性和危害程度,将突发沙尘暴灾害分为4级。
(1) 特大沙尘暴灾害(I级):造成人员死亡10人以上,或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2) 重大沙尘暴灾害(Ⅱ级)∶造成人员死亡5-10人,或经济损失1000万元至5000万元,或造成国家高速公路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
(3) 较大沙尘暴灾害(Ⅲ级)∶造成人员死亡5人以下, 或经济损失500-1000万元,或造成国家高速公路路网线路封闭的。
(4) 一般沙尘暴灾害(Ⅵ级)∶对人畜、农作物、经济林木影响不大,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
4.2 分级响应机制
针对突发沙尘暴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别启动不同级别的预案。
4.2.1 一级、二级响应
当发生特大沙尘暴灾害(Ⅰ级)、重大沙尘暴灾害(Ⅱ级)后,立即启动市、镇两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向省林业厅、省气象局、市政府报告沙尘暴有关情况。
4.2.2 三级响应
当发生较大或一般沙尘暴灾害(Ⅲ级或Ⅳ级)后,启动市或镇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
4.3 险情响应措施
气象部门做出强、特强沙尘暴灾害预警后,各责任单位应迅速做出反应,通过各种渠道发布沙尘暴消息,做到家喻户晓;动员机关、厂矿、学校和广大人民群众,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人畜防灾减灾工作,将危险地带的人民群众和重要财产转移到安全地带;必要时安排交通部门及时封闭高速公路或采取限速及限流措施,并在灾后尽快清扫路面,保证行车安全,及时开放交通。同时,市重大沙尘暴指挥部办公室要做好启动突发沙尘暴灾害应急方案的各项准备。
4.4 灾害应急措施
发生重、特大沙尘暴灾害后,经市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人批准,启动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应急指挥部统一负责处置重大沙尘暴灾害的指挥协调工作。会同市级相关部门立即组成救灾指挥部,认真组织做好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生命和财产损失,做好舆论导向,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并立即将沙尘暴情况及其灾害报市政府和省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小组。
4.5 信息共享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