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建设规划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并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 工程设计审批权限: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原有堤围加固逐条设计,以县(市)为单位统一经省专家组咨询后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批;新建堤围逐条设计,以市为单位统一经省专家组咨询后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批;
(二)初步设计应逐条堤围进行,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项目招投标管理
第十二条 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应按招投标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
工程的招投标应按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梅市府办〔2004〕14号)和梅州市建设局、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梅州市监察局《关于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的通知》(梅市建联字〔2006〕14号)精神,凡是能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建设项目,一律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进行招投标。
各级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的预算进行审核并提出工程招标的最高报价值。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
(二)有承担过类似工程项目的施工经验,并具有较好的业绩;
(三)具有为实施本工程所必须的流动资金或信贷额;
(四)具备满足施工要求的施工设备;
(五)项目经理必须持有三级以上(含三级)“水利工程项目经理证”,有担任过类似工程项目经理的施工经验,并附有业绩证明;
(六)技术负责人必须是水工或水利水电施工专业,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有担任过类似工程技术负责人的施工经验。
第十四条 工程禁止挂靠投标,禁止转包和分包。
第五章 建设监理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并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全面、有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