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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韩江梅江沿岸重点堤围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组织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的审查,报有关部门审批;

  (三)督促各县(市)落实建设自筹资金,监督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

  (四)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督查;

  (五)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究解决建设过程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六)加强宣传报道,总结、交流建设工作经验,营造良好的建设管理氛围。

  第六条 各县(市)成立相应的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或指挥部,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重点堤围工程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内容组织工程建设,对工程建设的进度、质量、安全、投资负领导责任;

  (二)负责组建项目法人;

  (三)负责处理工程征地、拆迁和协调工程建设外部关系,为工程施工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确保无障碍施工;

  (四)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筹措、使用和监管。

  第七条 各县(市)应按有关规定组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堤防工程管理单位或工程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可作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内容组织实施,对工程建设的进度、质量、安全、投资负直接责任;

  (二)按照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制订年度资金计划和施工计划,严格控制工程投资;

  (三)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程序组织工程建设,办理项目的开工许可手续;

  (四)依据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的招标工作;

  (五)依法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并严格按合同条款执行;

  (六)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按规定缴纳质量监督费;

  (七)负责组织工程基础等重要隐蔽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做好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 规划、设计、审批

  第八条 工程设计标准为20年一遇洪水标准。

  第九条 工程设计,必须科学规划,精心设计,并委托有水利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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