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组织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的审查,报有关部门审批;
(三)督促各县(市)落实建设自筹资金,监督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
(四)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督查;
(五)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究解决建设过程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六)加强宣传报道,总结、交流建设工作经验,营造良好的建设管理氛围。
第六条 各县(市)成立相应的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或指挥部,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重点堤围工程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内容组织工程建设,对工程建设的进度、质量、安全、投资负领导责任;
(二)负责组建项目法人;
(三)负责处理工程征地、拆迁和协调工程建设外部关系,为工程施工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确保无障碍施工;
(四)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筹措、使用和监管。
第七条 各县(市)应按有关规定组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堤防工程管理单位或工程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可作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内容组织实施,对工程建设的进度、质量、安全、投资负直接责任;
(二)按照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制订年度资金计划和施工计划,严格控制工程投资;
(三)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程序组织工程建设,办理项目的开工许可手续;
(四)依据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的招标工作;
(五)依法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并严格按合同条款执行;
(六)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按规定缴纳质量监督费;
(七)负责组织工程基础等重要隐蔽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做好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 规划、设计、审批
第八条 工程设计标准为20年一遇洪水标准。
第九条 工程设计,必须科学规划,精心设计,并委托有水利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