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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征收土地使用税有关事宜的通知

  (四)四等土地的地区
  1、桃山区:六闾街、安顺路、祥和街、桃南粮库住宅区、晨日路和桃山矿家属区。
  2、新兴区:东正阳街、新兴路(正阳街南侧一段)、河南街、太和路、西正阳街、红旗路、越秀路、北山街、新建街和新立街。
  3、茄子河区:杨杨大街、共建路、东顺街、茄子河路、通达路、东城路、共进路和市火车站。
  (五)五等土地的地区
  1、新兴区:东风矿矿部所在地、东风街和局机电厂小区。
  2、茄子河区:益民路、富民路、利民路、爱民路、湖东路、富强路、永丰路、永安路、永宁路、东安街、北岗、东河路和富东路。
  3、桃山区分等区域内一至四等以外的土地。
  (六)六等土地的地区
  铁山乡、中心河乡、宏伟镇、铁东矿区、龙湖矿区、鹿山矿区及七台河市区建成区一至五等土地以外的其他独立区域。
  五、减免税范围:
  (一)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行政事业经费的各种社会团体、军队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
  (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或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本省的办公用地和业务用地(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用地)。
  (三)宗教寺庙举行宗教仪式等活动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
  (四)公园、名胜古迹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
  (五)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六)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的确定,以土地管理机关开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经市、县地方税务机关审核,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5年土地使用税。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前款(一)、(二)、(三)、(四)项所列单位的生产、经营及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需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按税收减免审批权限报请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六、纳税期限
  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征期为每年的2、5、8、11月。2007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2007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七、本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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