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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征收土地使用税有关事宜的通知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征收土地使用税有关事宜的通知
(七政办发〔2007〕4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7〕61号)精神,结合七台河经济发展情况,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我市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征收土地使用税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及征税范围
  在我市市区、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二、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三、税额标准
  一等土地18元/平方米,二等土地14元/平方米,三等土地10元/平方米,四等土地6元/平方米,五等土地3元/平方米,六等土地1.2元/平方米 。
  四、市区各等级土地的具体范围划分(参照桃山区、新兴区、茄子河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等示意图执行)
  (一)一等土地的地区
  桃山区:大同街两侧临街宗地20米内(东起大同家居城,西至市政府)、七彩城范围内(含步行街)的土地。
  (二)二等土地的地区
  1、桃山区:大同街、学府街(天府路)、旭日街、光明街、东进街、花园路、山湖路、朝阳路、太白路、彩云街、晨义路、景丰路、同仁路、风彩路、湖滨小区、同仁小区。
  2、新兴区:正阳街两侧临街宗地20米内(东起兴华街,西至红旗路)
  (三)三等土地的地区
  1、桃山区:大明街(东起大同街,西至六闾街一段)、冬雪路、长青路、赤峰路、松涛路、松林小区、桃山水库小区、万宝公园、三号小区和东进街(东起林业局车站,西至同仁路一段)。
  2、新兴区:正阳街、新兴路和兴华大街。
  3、茄子河区:杨杨大街两侧临街宗地20米内(东起茄子河加油站、西至建材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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