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七台河市行政机关领导问责暂行办法》业经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二OO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杜吉明
二OO八年一月一日
七台河市行政机关领导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强化行政责任,减少行政过错,防止权力失控和行为失范,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领导问责,是指市人民政府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政府所属部门管理的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办事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政府派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其领导的机关(系统)政令不畅、秩序混乱、效能低下,损害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照本办法予以询问并追究责任。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政府所属部门管理的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办事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政府派出机构的领导问责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由各级监察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行政领导问责实行权责统一,有错必纠,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合法、客观、公正。
第六条 行政领导应当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市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各项职责,认真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自觉接受监督,严格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