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确定调整矿区的方法
结合我市实际,在一个整合单元(矿床、矿体、矿段)内,以鼓励一个、限制几个、关闭一批的整合理念进行实施。
3、采矿权调整运行机制
(1)对鼓励矿山企业主要通过“收购、参股、兼并、联营”等方式,对周边矿山企业依法开采的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的生产要素进行重组,使周边关闭矿山企业的剩余资源向鼓励矿山企业聚集,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矿山开发布局合理。
(2)对限制矿山企业不得扩大矿区范围及资源储量,其有关证照到期后,相关部门不再为其办理证照延续、变更手续。
(3)对关闭矿山企业要建立完善合理的退出、补偿机制,在其剩余资源向鼓励矿山企业聚集的同时,应根据资源剩余和企业损失的具体情况,通过协商由鼓励矿山企业向关闭矿山企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四、保障措施及工作职责
(一)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确保实施。区县政府是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责任主体,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按整合方案抓好落实,确保矿产资源整合工作顺利实施。
2、规范操作,依法推进。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按照整合方案,注重运用经济手段,依法按程序操作,既要保护参与整合的采矿权人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好各种矛盾,又要确保整合工作顺利完成。
3、健全制度,加强督导。非煤矿区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切实加强对整合后矿山企业的监管,提高矿产资源管理水平,促进本地区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职责
区县政府是此次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非煤矿山资源整合推进工作组,牵头组织关闭和整合矿山的实施工作,组织被整合矿山达成整合协议; 并负责协调处理整合工作中出现的信访问题。此次整合工作的试点单位为勃利县和新兴区,试点区、县要编制《非煤矿区资源整合实施方案》,区县政府要认真实施《七台河市非煤矿区资源整合实施方案》;对确定停产整顿和关闭的矿山予以监督,做好关闭和整合矿山的后续监督检查工作。
国土部门负责对全市非煤矿山进行调查摸底,组织专家组对拟整合的矿山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出非煤矿山整合实施方案;负责缴存非煤矿山闭坑抵押金,为矿山企业办理矿山地质环境勘查评价;负责关闭和整合非煤矿山《采矿许可证》的吊销或注销工作,负责组织并监督关闭的矿山企业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改造,为整合后达到要求的矿山企业重新发放《采矿许可证》。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整合非煤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勘查评价,组织编制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