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2008年重点建设项目督办工作方案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8〕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加快推进今年重点项目建设进度,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梅州市2008年重点建设项目督办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十日
梅州市2008年重点建设项目督办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部分投资亿元以上重点项目的建设工作,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特制订我市重点建设项目督办工作方案。
一、实行重点建设项目领导责任制。各县(市、区)成立的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重点项目建设的协调、督办工作;市直及省属驻梅有关重点项目的负责单位、负责领导(见附表),应每月到重点项目建设单位至少开展一次调研,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推动重点项目工作顺利开展。
二、实行重点建设项目进度季报制。各县(市、区)和市直、省属驻梅重点项目负责单位应于4月、7月、10月及次年1月5日前,将上一季度的重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存在问题专题报市发展和改革局,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综合整理后报市政府,市政府定期印发《市重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根据重点项目完成投资情况,市政府将适时召开重点项目建设情况分析会,总结成绩,分析问题,研究对策,促进重点项目工作更好更快推进。
三、实行重点建设项目督办制。成立市重点项目督办工作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协调重点项目建设的副秘书长及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督办科和市发展和改革局有关人员组成。对需要有关职能部门协助解决的问题,督办工作小组将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并督促其办理,同时,不定期到现场进行督办。
四、实行重点建设项目工作激励制。为鼓励先进,市政府每年将对各地区、各部门、各重点项目单位的工作进行考评,对完成投资额大、进度快、成绩突出的单位将采取适当形式予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