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粮食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2008〕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确保法制统一,进一步增强文件的可操作性,市政府对《关于印发梅州市粮食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梅市府办〔2004〕23号)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梅州市粮食工作考评办法》重新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梅州市粮食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梅市府办〔2004〕23号)同时废止。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三日
梅州市粮食工作考评办法
为促进各地落实粮食工作,特制定梅州市粮食工作考评办法。
一、考评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考评内容
(一)粮食播种面积实绩(含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实绩);
(二)粮食总产量实绩;
(三)粮食储备规模完成实绩;
(四)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到位实绩;
市农业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粮食局、国土资源局、农发行等有关部门在每年年初提出当年粮食工作考评指标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作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下达各县(市、区)执行。
三、考评标准与等级
(一)达标标准。
1、粮食播种面积和总产量实绩按统计年报数实绩考评。按照国家统计口径,将大豆生产列入粮食作物范围。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实绩按国土资源部门会农业、统计部门逐级核实的数据考评,要求全面完成确保全市不低于160万吨/年粮食生产能力的保护面积,且不得出现改作非农用地、改挖鱼塘或改种生产周期3年以上的经济作物的情况。
2、粮食储备规模完成实绩按粮食系统地方专项储备粮报表反映的库存实绩考评,鉴于正常轮换因素,以当年12个月报表反映的库存数平均计算,平均库存实绩必须达到市下达储备规模减去轮换数量计划和轮换进出库的时间间隔(限3个月内)后的平均库存数量:考评实绩=(市下达储备规模×12个月-轮换数量计划×实际轮换进出库月数)÷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