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强化农民工社会保险工作。用人单位必须为农民工缴纳养老、工伤和医疗三项社会保险费。一要探索制定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对已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直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二要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依法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各区(县)及相关部门要全力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重点推进建筑、煤炭等高风险企业和职工参险,并做好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待遇支付工作。三要落实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劳动保障部门牵头,行业主管部门配合,研究农民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政策。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险结算办法,对已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可直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其未成年子女,如具备缴费能力,按所在地城镇居民参保办法规定参加医疗保险。
(七)维护未成年工和女工的就业和特殊劳动保护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劳动保障部门、妇联组织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保护女工的特殊权益,不得以性别为由提高女工的录用标准,不得让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招用未成年工(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用人单位应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严厉打击使用童工行为。
(八)做好农民工劳动争议处理和维权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对符合劳动争议处理条件的,应通过仲裁手段,依法处理。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扩大劳动保障年检和企业守法诚信评价工作覆盖面,保证人员编制、经费、执法车辆等,对劳务承包等不属于劳动监察查处的案件,及时移送人民法院处理,切实保证农民工合法权益。
二、保障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政府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受农民工子女入学。教育部门要普及辖区内农民工子女九年义务教育工作,指导和督促中小学认真做好接收入学和教育教学工作,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农民工子女享有和城镇居民子女同等受教育的权利,在学籍管理方面,初中、高中各学校要积极为农民工子女入学、转学开辟“绿色通道”。完善教育教学管理,努力提高办学质量,为农民工子女提供更好的学习环境。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加收寄读费及其他费用。
三、维护农民工的职业安全卫生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