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放射源安全防护工作实施责任制管理的通知
(新政办[2008]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全面完成省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2008环保工作目标责任书中有关辐射环境管理的内容要求,市政府对放射源的安全与防护实施责任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辐射环境安全防护工作,行政一把手要对本辖区内的辐射环境安全防护工作负总责,要采取坚决措施,进一步加大对辖区内在用放射源的监管力度,要求所有放射源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合法运营,彻底消除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二、市政府决定成立由各县(市、区)行政一把手、主管副职、放射源使用单位的法人代表和专职管理人员、各县(市、区)环保局长、市环保局有关负责同志、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等人分级组成的责任小组,对各自辖区内辐射环境安全防护工作实行责任管理。
三、各责任人应对负责的监管对象加强监管,切实负起责任。并负责监管所辖闲置废弃放射源的送贮工作,产生的闲置废弃放射源,必须马上送贮。一旦出现污染事故,市政府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