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污水处理稳定运营达标排放督察的通知
(新政办[2008]2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8〕5号)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对县(市)污水处理厂运营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我市污水处理厂稳定规范运营,实现省定减排的环保目标。现对开展污水处理稳定运营达标排放督察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新乡市污水处理稳定运营达标排放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王保旺副市长任组长,市建委、发改委、纪检委等领导同志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委(领导小组名单附后)。
二、督查方法和措施
(一)每月汇总。每月10日前各县(市)将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营达标排放情况汇总上报(也可网上填报)。
(二)定期检查。市污水处理稳定运营达标排放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对每一个污水处理厂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将在全市予以通报。
(三)暗访督查。市污水处理稳定运营达标排放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对各县(市)污水处理运营情况进行暗访,暗访结果作为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稳定运营标准
(一)污水处理设施连续正常运行;
(二)处理水质达标排放;
(三)在线监测监控设施和流量计运行正常并联网;
(四)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主要操作人员经培训持证上岗;
(五)规章制度健全,运营管理规范。
四、工作要求
一要明确责任。各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营达标排放第一责任人,各县(市)人民政府主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凡2006年竣工的污水处理厂2008年5月底前管网铺设要达到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规模,实现稳定规范运营;2007年竣工的污水处理厂2008年9月底前要按批复管网规模全部建成配套管网,10月底前实现稳定规范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