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总量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停污染企业及落后产能的时间及证明文件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进行评定,并对重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三)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区有关三大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第八条 各区要把调整产业结构与削减污染物总量有机结合起来,通过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或重污染企业,实现减排污染物的目的。重点要把污染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与珠江综合整治、大气污染综合整治、治污保洁等工程和“十一五”重点环保工程项目结合起来,以工程措施来保障减排目标的实现。
第九条 总量考核与排污许可证管理挂钩,禁止无证或超证排污。排污单位必须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在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浓度和总量限值范围内排放污染物。超标准或超总量排污的单位必须限期治理或停产整治。列入国家明令淘汰产业的企业,不得分配总量。
第十条 总量考核与项目审批挂钩。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把总量指标作为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依法把好环保准入关,控制污染物新增量。严格建设项目的准入,对新建项目一律实行主要污染物先减后建,对限制类建设项目按“减四增一”、对允许类建设项目按“减二增一”实施、鼓励类项目“减一增一”实施。严格执行环保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对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的项目坚决不批。新建项目所增加的污染物排放量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对环境容量不足的区域和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控制计划的区,不得审批有相关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对没有完成年度总量减排目标、区域环境功能区环境质量超标的区,实行区域限批。对非金属矿物制品(包括陶瓷、玻璃)、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纺织、造纸等的新建实行行业限批。
第十一条 考核与限期治理挂钩。强化限期治理制度,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予限产、限排,并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关闭。
第十二条 总量减排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总量控制指标分值核定的依据,COD、SO2各占权重的一半。
(一)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
1、未完成年度总量减排年度控制目标的,总量考核以0分计,实行一票否决制。
2、未按时报送年度总量减排计划并将减排任务落实到重点减排企业的、未将总量指标分配到重点污染源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扣2分。
3、超额完成年度总量减排目标10%~20%的,增加0.2分;超额完成年度总量减排目标20%~40%的,增加0.5分;超额完成年度总量减排目标40%以上的,增加1分。
4、按照市下发的总量减排年度工作计划,未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的,每项扣0.5分。
(二)总量减排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
1、未完成市下发的总量减排年度工作计划中的重点工程项目的,未完成污水处理厂及其管网项目建设任务的,每项扣0.3分。提前建成或增加建设的污水处理厂且日处理能力超过2万吨的,每间增加0.3分;未完成总量减排年度计划及市的统一要求建设脱硫项目和关停小火电、小钢铁、小水泥等的,每项扣0.2分。
2、谎报、瞒报项目进展和完成情况的,每项扣0.2分。
(三)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1、未按市的统一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实现联网监控的,每项扣0.2分。2008年前未按照省的要求完成第一、二批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并实现联网监控的,每项扣0.5分。
2、重点污染源或减排重点企业无证排污的,新建项目未分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每项扣0.1分。
3、未按时上报总量减排计划(按年度)及其执行情况(按季度)、减排季报、减排数据计算表的,未能按照市的要求做好环境统计工作的,扣2分;未按时提交支持材料的,每项(涉及企业的以间计)扣0.1分;虚报、瞒报、漏报重点污染源数据的,每项扣0.1分。
4、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未实行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决定的,每项扣0.2分;在完成治理任务前又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项目的,每项扣1分,并责令其停产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