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节能目标以企业根据节能目标责任书制定的年度目标为准;上年度未完成的节能目标,须分摊到以后年度。
2.2010年节能目标以《节能目标责任书》中签订的目标为准。
附件4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力促进全市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削减(以下简称“总量减排”),确保“十一五”总量减排目标的实现,按照国家《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国发〔2007〕36号批转)、国家《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环发〔2007〕124号)及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政府与各区政府签订的佛山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2006-2010年)和《佛山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佛府办〔2006〕411号)以及《佛山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佛府〔2007〕100号)等规定要求,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区政府“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考核。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
第三条 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市政府应把总量减排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区政府,确定年度总量减排目标及重点工程项目,各区政府应把总量减排任务分解到各镇(街道办)、重点污染源和重点排污单位,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职机构,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总量减排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各区政府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当年总量减排计划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及相关数据计算表格、支持材料报送市环保局;于每年1月底前将当年的总量减排计划、每季度结束后3日内将截至本季度的总量减排计划完成情况及减排季报数据、减排数据计算相关表格,以文件形式(含电子版)报送市环保局,并同时报送支持材料。
总量减排计划和总量减排计划完成情况均应包括辖区经济发展、人口变化、产业结构调整、能耗、水耗等情况和减排工程项目进展(含申请试运行、通过环保竣工的项目)等数据。按照新增排放量、新增减排量(工程减排、结构减排、监管减排)、最终排放量等进行分析测算。
第五条 各区政府负责建立本区的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对企业按规范进行环境监测,按照市的统一要求积极推进重点企业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做好在线监测数据的管理、分析和跟进,加大对减排重点企业(重点工业企业、电厂、污水处理厂等)的环保监管力度。
第六条 市环保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经贸局、公用事业局、统计局和监察局,对各区政府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市环保局牵头于每年1月底前将全市及各区的考核结果向市政府报告,经省人民政府审定、省环保局和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再向社会公告。总量减排数据未经省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各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公布。
市环保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经贸局、公用事业局、统计局和监察局,对各区政府每一季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督查,形成专题报告向市政府汇报。
第七条 总量减排考核及督查主要采取资料数据审核、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较差,或减排工程措施明显滞后的,或未能实现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目标的区,如无可操作性强的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可提前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检查内容主要包括3个方面:
(一)总量减排目标的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以减排季报数据及减排计划完成情况为基础,依据国家“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核查办法和核算细则等相关规定予以核定;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主要是使用环保责任考核的空气质量和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的结果作为评估总量减排成效的参照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