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总量减排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
1、未完成市下发的总量减排年度工作计划中的重点工程项目的,未完成污水处理厂及其管网项目建设任务的,每项扣0.3分。提前建成或增加建设的污水处理厂且日处理能力超过2万吨的,每间增加0.3分;未完成总量减排年度计划及市的统一要求建设脱硫项目和关停小火电、小钢铁、小水泥等的,每项扣0.2分。
2、谎报、瞒报项目进展和完成情况的,每项扣0.2分。
(三)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1、未按市的统一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实现联网监控的,每项扣0.2分。2008年前未按照省的要求完成第一、二批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并实现联网监控的,每项扣0.5分。
2、重点污染源或减排重点企业无证排污的,新建项目未分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每项扣0.1分。
3、未按时上报总量减排计划(按年度)及其执行情况(按季度)、减排季报、减排数据计算表的,未能按照市的要求做好环境统计工作的,扣2分;未按时提交支持材料的,每项(涉及企业的以间计)扣0.1分;虚报、瞒报、漏报重点污染源数据的,每项扣0.1分。
4、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未实行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决定的,每项扣0.2分;在完成治理任务前又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项目的,每项扣1分,并责令其停产整治。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因行政不作为而未按要求完成总量减排的党委、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
对总量减排工作推进力度大且成效显著的、超额完成总量减排目标任务的区,市政府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未通过的区,该区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省、市环保局暂停该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对未通过总量减排考核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监察部门按照《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该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污染源是指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省控重点污染源,具体名录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国家和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