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总量考核与排污许可证管理挂钩,禁止无证或超证排污。排污单位必须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在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浓度和总量限值范围内排放污染物。超标准或超总量排污的单位必须限期治理或停产整治。列入国家明令淘汰产业的企业,不得分配总量。
第十条 总量考核与项目审批挂钩。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把总量指标作为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依法把好环保准入关,控制污染物新增量。严格建设项目的准入,对新建项目一律实行主要污染物先减后建,对限制类建设项目按“减四增一”、对允许类建设项目按“减二增一”实施、鼓励类项目“减一增一”实施。严格执行环保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对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的项目坚决不批。新建项目所增加的污染物排放量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对环境容量不足的区域和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控制计划的区,不得审批有相关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对没有完成年度总量减排目标、区域环境功能区环境质量超标的区,实行区域限批。对非金属矿物制品(包括陶瓷、玻璃)、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纺织、造纸等的新建实行行业限批。
第十一条 考核与限期治理挂钩。强化限期治理制度,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予限产、限排,并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关闭。
第十二条 总量减排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总量控制指标分值核定的依据,COD、SO2各占权重的一半。
(一)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
1、未完成年度总量减排年度控制目标的,总量考核以0分计,实行一票否决制。
2、未按时报送年度总量减排计划并将减排任务落实到重点减排企业的、未将总量指标分配到重点污染源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扣2分。
3、超额完成年度总量减排目标10%~20%的,增加0.2分;超额完成年度总量减排目标20%~40%的,增加0.5分;超额完成年度总量减排目标40%以上的,增加1分。
4、按照市下发的总量减排年度工作计划,未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的,每项扣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