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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第五条 各区政府负责建立本区的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对企业按规范进行环境监测,按照市的统一要求积极推进重点企业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做好在线监测数据的管理、分析和跟进,加大对减排重点企业(重点工业企业、电厂、污水处理厂等)的环保监管力度。

  第六条 市环保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经贸局、公用事业局、统计局和监察局,对各区政府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市环保局牵头于每年1月底前将全市及各区的考核结果向市政府报告,经省人民政府审定、省环保局和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再向社会公告。总量减排数据未经省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各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公布。

  市环保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经贸局、公用事业局、统计局和监察局,对各区政府每一季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督查,形成专题报告向市政府汇报。

  第七条 总量减排考核及督查主要采取资料数据审核、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较差,或减排工程措施明显滞后的,或未能实现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目标的区,如无可操作性强的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可提前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检查内容主要包括3个方面:

  (一)总量减排目标的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以减排季报数据及减排计划完成情况为基础,依据国家“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核查办法和核算细则等相关规定予以核定;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主要是使用环保责任考核的空气质量和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的结果作为评估总量减排成效的参照依据。

  (二)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总量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停污染企业及落后产能的时间及证明文件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进行评定,并对重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三)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区有关三大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第八条 各区要把调整产业结构与削减污染物总量有机结合起来,通过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或重污染企业,实现减排污染物的目的。重点要把污染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与珠江综合整治、大气污染综合整治、治污保洁等工程和“十一五”重点环保工程项目结合起来,以工程措施来保障减排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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