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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佛山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佛府办[2008]68号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力促进全市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削减(以下简称“总量减排”),确保“十一五”总量减排目标的实现,按照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国发〔2007〕36号批转)、国家《“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环发〔2007〕124号)及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政府与各区政府签订的佛山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2006-2010年)和《佛山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佛府办〔2006〕411号)以及《佛山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佛府〔2007〕100号)等规定要求,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区政府“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考核。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

  第三条 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市政府应把总量减排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区政府,确定年度总量减排目标及重点工程项目,各区政府应把总量减排任务分解到各镇(街道办)、重点污染源和重点排污单位,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职机构,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总量减排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各区政府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当年总量减排计划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及相关数据计算表格、支持材料报送市环保局;于每年1月底前将当年的总量减排计划、每季度结束后3日内将截至本季度的总量减排计划完成情况及减排季报数据、减排数据计算相关表格,以文件形式(含电子版)报送市环保局,并同时报送支持材料。

  总量减排计划和总量减排计划完成情况均应包括辖区经济发展、人口变化、产业结构调整、能耗、水耗等情况和减排工程项目进展(含申请试运行、通过环保竣工的项目)等数据。按照新增排放量、新增减排量(工程减排、结构减排、监管减排)、最终排放量等进行分析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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