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城乡特困居民门诊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府办[2008]6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佛山市城乡特困居民门诊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佛山市城乡特困居民门诊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缓解城乡特困居民的门诊医疗困难,根据《
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市政府《转发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健全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06〕382号)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救助原则
实施城乡特困居民门诊医疗救助制度,要坚持政府救助、自我救治相结合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
享受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五保待遇、“三无”救济待遇的城乡居民。
三、救助办法
(一)门诊医疗救助的费用由政府、医疗救助定点单位和救助对象共同承担。
(二)医疗救助定点单位按照市政府《转发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健全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06〕382号)规定的对救助对象实施门诊医疗减免内容不变。
(三)救助对象门诊医疗发生的费用,在扣减医疗救助定点单位对救助对象实施的门诊医疗优惠减免费用后,政府负担不低于70%,救助对象个人负担不高于30%。救助对象个人承担的诊疗费用直接在就诊的医疗救助定点单位缴付。
四、救助程序
救助对象需要就诊时,需持户口薄、本人身份证、《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低保金领取存折、《佛山市五保供养证》或《佛山市“三无”对象救济证》到户口所在地的医疗救助定点单位诊治。
五、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