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厂房改造专项规划(或“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和部分片区详细规划的编制,具有时间紧、任务重和编制费用较少等特点,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规划编制单位,从前一阶段各区规划分局反映的情况来看,许多高等级、高水平规划设计单位不愿意应标,造成部分项目出现了流拍和无人应标的情况,影响了规划编制和旧厂房改造工作的顺利推进。因此,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各区规划分局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和核准同意的基础上,采取政府采购、邀标或其他可行方式,加快规划编制进度。
各区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以上意见执行中如遇有关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推进旧厂房改造财政扶持的实施意见
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居改造的决定及3个相关指导意见的通知》(佛府〔2007〕68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旧厂房改造,落实市政府关于推进旧厂房改造的相关扶持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区级财政对旧厂房改造的扶持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调整支出结构,对旧厂房改造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扶持的方式可采取贴息、补贴、奖励等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财政贴息。对符合市重点改造范围的旧厂房进行改造提升,根据其贷款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贴息。
(二)财政资助。对推进旧厂房改造与集约利用土地,产业结构优化,促进生态和谐发展,建设都市型工业区、第三产业服务区,给予适当无偿资助。
(三)土地出让金政策。原属农村集体土地的旧厂房改造,转为国有土地且发生转让的,政府按规定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全部上缴财政后,按《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有关规定,由区级财政列支,部分或全部专项用于包括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村居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等在内的支农支出。
二、对在旧厂房改造中,涉及的各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税收收入按政策规定,属市级留成部分的,经批准同意后,可专项安排资金用于在旧厂房改造中相关的支出需要。 主题词:城乡建设 旧厂房△ 改造 意见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