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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旧厂房改造若干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坚持平等原则,要按照改造后优于改造前的标准制定改造安置方案。

  (一)属于集体自行改造建设,其改造安置方案由村集体自行制定,经村民大会通过,镇(街道)审核,区批准执行。批准执行的改造安置方案,作为村集体补偿安置依据。

  (二)属于国有土地开发建设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由拆迁单位按照房屋拆迁补偿有关规定,协调村居委制定,区建设部门审核,由区政府批准。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详细情况送区建设部门备案后实施。

  四、关于建设项目报建问题

  各区建设部门应成立旧厂房改造指导小组,指派专人指导旧厂房办理报建、拆迁、办证等工作。开辟绿色通道,加快申报事项的审批。

  各区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集体土地的房产证办理可参照佛府〔2002〕49号文和市府办〔2004〕4号文以及佛府办函〔2004〕61号文的精神制定相关措施。

  以上意见执行中如遇有关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佛山市规划局关于推进旧厂房改造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旧厂房改造,落实市政府相关扶持政策,根据《佛山市推进旧厂房改造的指导意见》(佛府〔2007〕68号)精神,现就旧厂房改造中涉及的规划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旧厂房改造范围和标准问题

  各区旧厂房改造牵头部门和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照《佛山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居改造规划编制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旧厂房改造专项规划(或“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将旧厂房改造规划纳入城市规划编制体系,为实施旧厂房改造提供科学依据,形成较为完备的规划编制成果体系。

  旧厂房改造专项规划(或“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编制中,各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区旧厂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方案和年度改造计划,明确改造目标、改造原则、改造范围、改造时序、改造模式和改造策略,为实施旧厂房改造建设提供依据,并指导相应改造片区详细规划的编制。各区旧厂房改造牵头部门应在前期有效介入,协助规划编制单位确定重点改造项目和计划,引导规划编制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旧厂房改造专项规划(或“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应在2008年2月底前完成。专项规划由各区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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