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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旧厂房改造若干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关于房产证办理问题

  (一)在推进旧厂房改造中新建的厂房,只要其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完备,均按照审批核定办理房产证。

  1、属于村集体自筹资金拆旧建新的厂房,可按照房屋自建方式办证。

  2、属于村集体自建的厂房,若需要转让,可按一般房产转让程序要求办理产权证,出租的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二)各区建设部门应对纳入旧厂房改造范围的房产办证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加强与规划、国土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尽快依法解决其房产证办理问题。

  1、属于没有土地证而不能办理房产证的,当事人提出申请,由国土部门按照规定处理土地使用权问题;

  2、属于规划手续问题不能办理房产证的,当事人提出申请,由规划部门按照规定处理其房屋规划报建问题;

  3、属于房屋安全使用问题不能办理房产证的,当事人提出申请,由建设部门按照规定组织相关机构对其房屋进行安全鉴定。

  (三)对于由村集体与开发商合作建设,需要拆迁的厂房,其厂房现有的面积可作为与新厂房进行房屋交换办理房产证。

  (四)通过旧厂房改造新建商品厂房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转让、销售、出租。购买商品厂房的单位和个人可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产权证。

  二、关于厂房拆迁问题

  (一)属于在集体土地实施拆迁厂房的,无需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直接由村集体按照自行改造建设的程序进行拆迁,但改造方案应报镇(街道)政府批准,并报区备案。

  (二)属于国有土地的旧厂改造项目,按照规定纳入城市拆迁管理范围。对符合规定的,由建设部门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处理有关的拆迁矛盾纠纷。

  (三)属于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需要进行厂房拆迁的,由各镇(街道)按照建设部门的要求,做好年度的房屋拆迁计划的编制和申报。

  三、关于拆迁补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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