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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旧厂房改造若干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凡通过招商引资引入开发商在国有留用地或集体转为国有的土地上合作开发而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的,转移部分应按规定收取土地出让金。
  凡属旧厂房改造范围内收取的土地出让金,按政策属地方留成部分,扣除按规定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出让业务费等专项资金外,各区政府根据让利于民的原则对旧厂房改造给予资金扶持,经批准通过财政支出专款用于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农哺农,包括用于保障被征地农村居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村居民社会保障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在内的支农支出。
  (三)鼓励、支持“2+5”组团城市规划城区内效益差、污染大的企业搬迁。政府不对搬迁企业土地实施收购储备时,搬迁企业的职工安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搬迁后旧厂房改变使用功能而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可申请财政支出用于职工安置。
  (四)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五)属政府产权的公共建筑用地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收取土地出让金。
  (六)鼓励充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超出原出让合同规定的产权属开发商的地下车库面积,按市场价的40%补缴土地出让金。
  七、关于土地储备问题
  旧厂房改造涉及的土地符合政府土地储备要求的,执行市、区有关土地储备政策。对一些储备成本过高、储备价值不大,不涉及公共建设用地的旧改用地,政府可考虑免纳入储备。
  八、成立旧厂房改造建设土地工作指导组
  各区分局应尽快成立旧厂房改造建设土地工作指导组,加强对旧厂房改造工作的跟踪、指导,及时解决改造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积极支持配合规划、建设等部门的工作,保证工作的衔接与联动,确保相关的政策措施的落实到位。
  九、各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以上意见执行中如遇有关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佛山市建设局关于推进旧厂房改造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旧厂房改造建设,落实市政府相关扶持政策,根据佛山市政府《推进旧厂房改造的实施意见》(佛府〔2007〕68号)精神,现就旧厂房改造中涉及建设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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