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间已使用的没有用地批文且纳入旧改范围的建设用地,由区政府根据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按有关规定处理后再确权。
(七)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旧厂房改造后,与改造工业项目相关的配套生产性服务业,包括办公、研发培训、产品检测、产品展示、物流配送、信息及中介服务、员工村、公共食堂等,必须与主体建筑同步进行,且其面积比例不超过工业用地总面积的7%,核发工业用途的土地使用证(不能分割发证)。
四、关于集体建设用地转国有问题
对于旧厂房改造中涉及集体建设用地转国有的,按征收土地报批形式组织材料上报审批。征收时涉及的有关税费如下:
(一)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1、1987年1月1日之前已使用的建设用地,只要能提供土地使用证和有关土地利用现状图件或当年的报建资料依据,不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2、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间已实际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若能提供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包括用地批文、土地使用权证等),不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否则,需缴纳。
3、1999年以后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若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时已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提供有关缴款证明),不需缴纳该款项;否则,需缴纳。
(二)涉及耕地的,需缴纳耕地占用税和耕地开垦费。
(三)征地管理费(按征地补偿款总额的2.1%收取)。
五、关于土地交易问题
(一)旧厂房改造涉及的留用地属国有的,如果土地权属不发生转移(属原土地使用者自行改造),可免土地公开交易。否则,要按土地公开交易的规定办理。
(二)旧厂房改造涉及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生出租、出让、转让、抵押等流转符合《广东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和佛山市及各区制定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规定的,按流转有关办法处理。改造涉及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如需改为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需按规定办理土地转国有手续。
六、关于土地出让金问题
(一)农村集体因征地而划留的国有留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权属不发生转移的前提下,农村集体可按城市规划用途自行开发使用,政府不收取土地出让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改变用途且土地使用权不发生转移的,只要土地使用者与土地所有者一致,也享受本条规定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