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旧厂房改造若干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佛府办[2008]6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旧厂房的改造,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资源局、建设局、规划局、财政局分别制定的《关于推进旧厂房改造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佛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推进旧厂房改造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旧厂房改造,落实市政府有关政策,根据《佛山市推进旧厂房改造的指导意见》(佛府〔2007〕68号)精神,现就旧厂房改造涉及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土地规划问题
旧厂房改造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二、关于土地整合问题
以实现城市规划目标、推动旧厂房改造建设为目的,坚持有效利用土地和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合理调整土地用途。各区可以多种途径,积极探索盘活、整合各类建设用地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方法,保证旧厂房改造的建设用地需要。
三、关于土地权属问题
(一)旧厂房改造时,涉及建筑物或不同产权人地块之间的通道、边角地、间隙,属原划拨用地批文范围的经公示后由政府直接收回土地使用权;属农村集体留用的原划拨用地批文范围的通道、边角地、间隙,经公示后应当确权给原用地批文的土地所有权人;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涉及建筑物或不同产权人地块之间的通道、边角地、间隙,确权给该建筑物或地块的所有权人。
(二)在旧厂房改造项目规划范围内,经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但目前仍未开发的土地,非政府原因超过约定开发期限2年以上的,按处置闲置土地的程序由政府依法收回后注销原土地证,统一纳入旧厂房改造项目。
(三)旧厂房改造时,对于产权人不同、土地使用性质和类型不同的地块,由区、镇(街道)按照共同投资、共同受益、共担风险的原则协调处理,进行改造。
(四)旧厂房改造时,界线两侧的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之间的插花地,在面积相等、规划用途一致、原被征地农村集体与调换土地农村集体一致和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的前提下,经区政府批准,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可通过调整原征地界线方式直接调换使用(报原征地批准机关备案),调换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也相应直接变更,也可依法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后再调换使用。
(五)1987年1月1日之前无合法权属来源的旧厂房改造用地,可按1995年3月11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确定土地权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