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处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临州府秘〔2008〕2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驻临各单位:
现将《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从2008年1月1日起,全州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过渡,实行大病(住院)统筹(暂不建个人帐户),医疗保险待遇按《临夏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临州府发[2007]21号)执行。属于低保对象的各类在校学生,属州级学校,州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属县(市)学校,州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元,县(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元;其他低保对象,州、县(市)财政每人每年各补助10元。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调剂金制度,从省州补助资金中每人每年提取10元,作为风险调剂金,由州医保局统一管理,调剂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