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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1年有关征地拆迁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9日)废止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文[2008] 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2月29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六日

  新乡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城中村的人居环境,提高村民的生活水平,促进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本市建成区内以村民委员会或者由履行原村民委员会职能的股份制公司为组织形式,由成片农宅组成的村庄或街区。
  第三条 城中村改造应有利于提高村民的生活质量,增加就业岗位和收入,有利于城市管理、市场化经营和居住社区化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新乡工业园区负责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工作。
  (一)市政府的职责:负责制定城中村改造政策;审定全市城中村改造计划;按照城中村改造计划指导和协调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新乡工业园区管委会的工作。成立新乡市推进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计划,审核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城中村改造宣传教育、调查研究工作,督促协调、考核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
  (二)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新乡工业园区管委会的职责:按照市城中村改造总体计划编制辖区城中村改造计划;组织制定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协调城中村改造建设的相关问题;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明确责任领导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本辖区城中村改造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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