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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的实施意见

  (十三)妥善分流和安置富余人员。各地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坚持以人为本,做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中富余人员的分流和安置工作。凡与原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立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的,要依法做好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工作,符合条件的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要把安置富余人员同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结合起来,鼓励和引导富余人员创办经营实体,为他们从事经营性服务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四、促进农业技术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

  (十四)放活经营性服务。积极稳妥地将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农资供应、动物疾病诊疗以及产后加工、营销等服务分离出来,按市场化方式运作。凡核心技术不易流失、利润高、市场需求量大的技术产品,应主要由农业技术经营性服务组织推广普及。鼓励其他经济实体依法进入农业技术服务行业和领域,采取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基层经营性推广服务实体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积极探索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的多种实现形式,对各类农业技术经营性服务组织参与公益性推广,可以采取政府订购服务的方式。

  (十五)培育多元化服务组织。要按照构建多元化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总体目标,培育多元化农业技术推广主体,不断满足农民多样化技术需求。积极支持农业科研单位、教育机构、涉农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专业协会、中介组织等,开展技术承包、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物结合、技术咨询等服务。同时,规范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行为,推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建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信用制度,完善信用自律机制。对重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等项目可实行招投标制,鼓励各类农业技术推广组织、人员和有关企业公平参与投标。

  五、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的组织领导

  (十六)切实加强领导。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事关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全局,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对改革与建设工作的领导。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与建设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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