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合理设置机构。按照科学合理、统一高效的原则,合理设置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按行业职能优化设置。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以按照分行业由县级向乡(镇)派出机构或跨乡(镇)设置区域站,也可以选择在乡(镇)范围内进行整合的基础上综合设置,还可以由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乡(镇)派出农业技术人员。选择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设置方式,要从自身的实际出发,有利于主管部门加强业务指导,有利于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公益性职能,有利于充分调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工作积极性,有利于为农民群众提供优质公共服务。
乡(镇)水产、畜牧兽医机构按《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6〕27 号)要求合理设置。
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能列入政府职责,确保履行好职能。
(六)理顺管理体制。建立有利于充分发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作用的管理体制。根据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特点,县级农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林业、农机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县级派出到乡(镇)或跨区域设置机构的人员、业务经费和资产由县级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其人员的调配、考评和晋升要充分听取所服务区域乡(镇)政府的意见;以乡(镇)政府管理为主的公益性推广机构,其人员的调配、考评和晋升要充分听取县级主管部门的意见;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
(七)科学核定人员编制。根据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职能,充分考虑当地自然条件、产业特点和现实需要,合理核定并落实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编制,实行人员编制实名制管理。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所需编制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确定,按程序审批,编制总额不能少于现有编制数。为保证公益性职能的履行,应确保在一线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全县(市、区)农业技术人员总编制的2/3,专业农业技术人员占总制的比例不低于80%,并注意保持各种专业人员之间的合理比例。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不允许其人员在编不在岗或与经营性服务人员混岗混编。
(八)改革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用人机制,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要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按需设岗、竞争上岗、按岗聘用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程序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参加竞争上岗的在编人员,应具备竞聘岗位相应学历,并取得国家或自治区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聘用原在编在岗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仍不满编的可向社会招聘,并优先聘用长期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的编外人员,选拔有真才实学的专业技术人员进入推广队伍。要分行业确定竞争上岗考试内容,专业知识所占比重不应低于80%。各级涉农部门要适应科技进步、产业发展和农民需求变化,会同有关部门分层级制定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培训规划,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知识更新和技术培训,提高其服务能力。制定具体措施,鼓励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发挥职称工作的导向作用,进一步完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聘制度,落实相关待遇,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不断提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的整体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