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新批工业用地必须根据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三、充分发挥土地的宏观调控作用,确保房屋价格调控中的土地调控措施落到实处
(六)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总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
(七)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总面积的70%以上。建设用地单位在进行建设用地报批时,必须持有房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准的套型比例证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须同时提供物价部门批准的房屋销售价格证明。
四、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
(八)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九)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颁布以来的“以租代征”违法用地行为进行重点清理,对清理出来的问题要严肃处理,依法整改。
五、加大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严禁闲置土地
(十)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用地单位征收相当于征地费用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十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十二)土地闲置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国土部门共同研究制定。
六、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禁止以临时用地名义规避用地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