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进一步严格土地市场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佳政发〔2007〕1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佳木斯市进一步严格土地市场管理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佳木斯市进一步严格土地市场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培育和规范我市土地市场,强化国土资源管理,增加地产收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
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年度计划
(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确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许突破或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或使用土地。严格执行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市政府每年年初将组织相关部门共同拟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计划一经确定,当年所有建设用地的审批均不得违反。确需调整计划指标的,须报批准原计划的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二)用地项目在论证、立项和选址时,相关部门应当征求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面的意见。项目用地应当设计多种用地方案,通过土地预审从中选出最优方案。
二、严格执行国家供地政策和产业政策。认真执行《限制用地目录》、《禁止用地目录》和《工业用地控制指标》,从严审批各类非农建设用地。
(三)对《禁止供地项目目录》内的建设项目,不准批准提供建设用地;对列入《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内的用地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合理、节约、有偿的原则严格审查、审批。
(四)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标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对工业用地项目进行审批时,必须将工业用地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和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比例作为必要条件进行审核。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