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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向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同时负责向省有关部门和事件可能波及到的相邻地市通报信息。
  六、信息报告时限要求
  (一)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分级标准》,被确认为一般(Ⅳ级)或较大(Ⅲ级)突发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及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要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有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要在4小时内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二)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分级标准》,被确认为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突发事件,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情况;遇到特殊情况,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的同时,可直接向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按市政府应急委员会指示要在2小时内如实向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情况,同时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事件影响的地区。
  (三)对于情况特殊,确实难以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准确向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的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在接到事件报告后2小时内以电话形式向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说明情况,然后根据情况,随时汇报。
  (四)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信息报告渠道
  (一)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优势和作用,及时收集和掌握突发事件信息及相关社会动态。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准确、客观报道突发事件。
  (二)注意从互联网、境外媒体的报道中获取有关突发事件和社会热点问题的信息,对其中反映的重要情况要及时核实、评估分析,并视情报告。
  (三)可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开放的信息报告平台,接受社会公众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经核实后视情报告。
  (四)各级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要结合客观实际,在企事业单位、社区、农村、学校等基层单位设立信息报告员,建立风险隐患报告激励机制。
  (五)建立与毗邻市的预警信息通报制度,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可能超出本行政区域时,及时通报情况,并根据事件发展态势适时通报相关信息。
  八、信息报告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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