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专人与省应急管理办公室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主动报告有关信息。
四、信息报告程序
(一)突发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对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要在第一时间向事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报告有关信息。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信息报告后,要立即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及主管部门报告,并随时续报现场采集的相关动态信息。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收集到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要及时进行分析,必要时要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突发事件,应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四)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收到突发事件各类基础信息后,应迅速进行信息处理,及时提出紧急处置建议上报市政府应急委员会,并按照市政府应急委员会领导的指示通报有关联动单位,跟踪反馈落实情况。对达到特别重大、重大预警级别的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要迅速上报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五)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及时掌握较大级别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部门及驻佳中省直单位,要及时掌握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六)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委员会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本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及时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五、信息报告责任主体
根据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突发事件发生单位有责任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处置突发事件相关专项指挥部及现场指挥机构要随时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事件处置情况及相关信息。跨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发生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报告相关信息。
突发事件中有关港澳台侨和外籍人员的伤亡、失踪、被困信息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情况时,由市外事办或台办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外事办或台办,并抄送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便于省政府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沟通、协商,同时报送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