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佳政办发〔2007〕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佳木斯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积极引导全市各用人单位建立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劳动保障管理模式,推进“诚信佳木斯”建设,根据《国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21号)和《黑龙江省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暂行规定》(黑劳社发〔2004〕1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促进用人单位健康发展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目标,通过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活动,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积极树立用人单位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
二、评价范围及内容
评价范围:全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评价内容: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
(六)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规定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