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佳政发〔200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及驻佳各有关单位:
根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07〕88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接收工作,切实保证退役士兵第一次安置就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和部队兵员调整的实际情况,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本服役期未满规定年限,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复员士官和退伍义务兵从2007年11月底开始接收,2008年1月底结束。对无故提前或超过时限报到的退役士兵不予接收。
转业士官由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批后,于2008年4月底前将档案转交各地,批准转业的时间统一填写为2008年4月1日。转业士官的工资从2008年8月1日起由地方接收转业士官的工作单位支付。全市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的安置工作要在2008年6月底前完成。
二、认真落实安置政策,拓宽安置渠道,保证退役士兵妥善安置
全市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继续推行安排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坚决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精神,确保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的“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根据退役士兵的总量、单位及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等,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由当地政府统一下达。凡在我市境内的所有行业、系统和单位,都必须从国防建设、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千方百计克服困难,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机关、事业单位要在编制限额内积极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要按照当地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无条件接收。任何行业和单位无权自定本行业接收退役士兵的数量,也不准只接收本系统职工子女。今年中省直单位的接收安置任务,仍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地政府下达。中央、省属单位的安置比例仍然按不低于职工总数的9‰执行。中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支持地方各级政府工作,积极帮助下属单位完成安置任务,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对完成任务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经当地政府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