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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12、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力度。继续完善全市事故控制指标和考核体系,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逐级明确和落实各级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依据《佳木斯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和《佳木斯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考核办法》,由市政府安委会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考核,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对各县(市)区、各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将通过政府公告、文件和简报等形式予以公布。
  13、严格事故责任追究。依法严厉查处各类生产责任事故,严格执行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而且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或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地方政府、部门和企业负责人,要依法依纪严格追究责任;对事故隐瞒不报、迟报、漏报的行为,要按照国家《监察部、公安部、司法部、安全监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肃查处瞒报安全事故行为的通知》(监发〔2007〕9号)和省《监察厅、公安厅、司法厅、安全监管局、高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检察院关于严肃查处瞒报安全事故行为的通知》(黑安监发〔2007〕1号)规定,严肃追究和查处。对安全生产领域的腐败现象和黑恶势力要依法依纪严厉惩治。
  六、保证安全生产的有效投入
  14、全面落实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风险抵押金缴纳工作。为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369号)的规定,高危生产经营企业要依法落实安全费用提取制度和风险抵押金足额缴纳制度。安全费用由企业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和隐患的整改。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收缴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并存入指定银行,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要依法大力加强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收缴工作,新建高危重点企业必须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否则不允许投入生产和经营,在役高危重点企业要限期补缴安全生产抵押金,对拒不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要依据国家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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